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AllValue售卖生鲜品类。
第二条 生鲜类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但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 特殊举证时效
(一)活体类商品消费者主张变质、死亡等情形的,需在收货当天24点前拍照并上传举证;
(二)非活体类商品(不含冷冻食品、需催熟类水果)消费者主张变质、腐烂情形的,需在收货之时起24小时内拍照并上传举证;
(三)冷冻食品(如:冷冻牛排等)消费者主张变质、涨包等情形的,需在收货当天24点前拍照并上传举证;
(四)需催熟类水果在正常催熟期内,消费者主张出现腐烂、变质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拍照并上传举证。
第四条 商品的性状极易受时间、环境等客观因素影响而发生质变,消费者逾期未举证的,AllValue不予受理。
第五条 商品的收货时间以快递公司系统内记录的签收时间为准。
第六条 交易双方对举证时间、方式另有约定的,按交易双方约定为准。
第七条 消费者在发货前已与商家联系且提出取消订单,商家应在取得消费者同意后再发货,否则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的,商家应向消费者全额退款。
第八条 商家超时发货(物流信息以快递官网为准)的,按延迟发货处理。
第九条 生鲜类商品,消费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导致生鲜类商品出现损伤、变质、腐烂等死亡情形的,相关运费及商品相应风险由消费者承担。商家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生鲜类商品存在腐烂、重量短缺、大小不符三类情形的,按其数量占商品总量的比例作部分退款。
第十一条 依本规范作出退货退款处置的,相关运费及商品相应风险由商家承担。若商品已不适宜退货,则作退款处理,货物由商家自行联系消费者协商处置。
第十二条 生鲜类商品不得销售临期商品(主要是指有包装的冷冻食品)。
第十三条 生鲜商家所售商品的剩余保质期天数应大于总保质期的1/5,如剩余保质期小于总保质期的1/5的,将视为商户所售商品为临期商品。
第十四条 如消费者主张收到的商品为临期商品,且消费者可提供图片证明商品临期的,商户应为消费者办理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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