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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消费者】AllValue商家发货管理规范
【服务消费者】AllValue商家发货管理规范
一周前更新

一、发货规范

(一)发货时间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的“发货”,具体按如下情形认定:

(一)承运人官网系统内有记录时间的,以该时间为准;

(二)尚不具有系统记录条件的承运人,按其提供承运面单上填写的日期和商家“点击发货”的日期相较,取晚者。

第二条 商家应当在消费者付款后及时发货或与消费者约定的时间内发货,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需要在消费者下单后的72小时内完成发货,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和消费者告知。

第三条 消费者与商家就发货时间自行约定的,商家须在约定时间发货。

第四条 若消费者在商家还未发货时已提出了退款诉求,商家应在48小时内予以反馈及处理,如商家仍要继续发货的,应当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

第五条 预售、定制及大件类商品,商家应当在商品详情页中如实描述具体的发货时间并按描述的发货时间发货;但如商家和消费者另行约定发货时间的,以双方约定时间为准(以商家和消费者最后一次约定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 消费者下单后商家不得无故以商品缺货无法发出的理由拒绝为消费者发货。

(二) 收货地址

第七条 商家应当按照消费者在订单中填写的收货地址进行发货,若消费者与商家另行约定修改收货地址的,应按约定修改的地址进行发货。如果商品可以支持消费者到指定的地点自提的(如物流公司自提的情况),商家应告知消费者提货地址,消费者下单时选择并确认。

(三)发货物流

第八条 如商家和消费者约定了特定的承运人(如物流公司等)配送,商家应当选择约定承运人进行配送。否则消费者有权选择拒收商品,相应损失由商家承担。

第九条 商家对每个独立生成并付款的交易订单(非购物车合并付款的订单)应予单独发货,除特殊情形外,若未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合并成一个包裹发货。否则,消费者签收后主张商品少件的,由商家负举证责任。
第十条 商家逾期发货,或者在尚未发货时收到消费者取消订单的反馈,尚未协商一致仍坚持发货,商家应当追回已经发出的商品。
AllValue可能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变化、业务调整、产品更新及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需要对本规则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规则内容将更符合业务实际及更好的保障双方权益,变更后的规则将按照法定程序在AllValue规则中心进行公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规则的解释权归AllValue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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